公民與法2019年3月16日 公民與法律的關系
來源:好上學 ??時間:2023-08-30
今天,好上學小編為大家?guī)Я斯衽c法2019年3月16日,希望能幫助到廣大考生和家長,一起來看看吧!
公民與法2019年3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已于2019年12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70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9年2月22日 為正確審理物權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相關規(guī)定,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 因不動產物權的歸屬,以及作為不動產物權登記基礎的**、贈與、抵押等產生爭議,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的,應當依法受理。當事人已經在行政訴訟中申請一并解決上述民事爭議,且人民法院一并審理的除外。 第二條 當事人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與真實權利狀態(tài)不符、其為該不動產物權的真實權利人,請求確認其享有物權的,應予支持。 第三條 異議登記因物權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事由失效后,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確認物權歸屬的,應當依法受理。異議登記失效不 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實體審理。 第四條 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 不動產 權, 設定建設用地使用權、地役權、抵押權等其他物權的,應當依照物權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認定其不發(fā)生物權效力。 第五條 **不動產物權的協(xié)議被認定無效、被撤銷、被解除,或者預告登記的權利人放棄債權的,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二十條第二款所稱的“債權消滅”。 第六條 轉讓人轉移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所有權,受讓人已經支付對價并取得占有,雖未經登記,但轉讓人的債權人主張其為物權法第二十四條所稱的“善意第三人”的,不予支持,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七條 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在分割共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等案件中作出并依法生效的改變原有物權關系的判決書、裁決書、調解書,以及人民法院在執(zhí)行程序中作出的拍*成交裁定書、以物抵債裁定書,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二十八條所稱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 第八條 依照物權法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規(guī)定享有物權,但尚未完成動產交付或者不動產登記的物權人,根據物權法第三十四條至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請求保護其物權的,應予支持。 第九條 共有份額的權利主體因繼承、遺贈等原因發(fā)生變化時,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張優(yōu)先 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 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條 物權法第一百零一條所稱的“同等條件”,應當綜合共有份額的轉讓價格、價款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確定。 第十一條 優(yōu)先購*權的行使期間,按份共有人之間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按照下列情形確定: (一)轉讓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發(fā)出的包含同等條件內容的通知中載明行使期間的,以該期間為準; (二)通知中未載明行使期間,或者載明的期間短于通知送達之日起十五日的,為十五日; (三)轉讓人未通知的,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最終確定的同等條件之日起十五日; (四)轉讓人未通知,且無法確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最終確定的同等條件的,為共有份額權屬轉移之日起六個月。 第十二條 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轉讓其份額,其他按份共有人根據法律、司法解釋規(guī)定,請求按照同等條件購*該共有份額的,應予支持。 其他按份共有人的請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 (一)未在本解釋第十一條規(guī)定的期間內主張優(yōu)先購*,或者雖主張優(yōu)先購*,但提出減少轉讓價款、增加轉讓人負擔等實質性變更要求; (二)以其優(yōu)先購*權受到侵害為由,僅請求撤銷共有份額轉讓合同或者認定該合同無效。 第十三條 按份共有人之間轉讓共有份額,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張根據物權法第一百零一條規(guī)定優(yōu)先購*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四條 兩個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張優(yōu)先購*且協(xié)商不成時,請求按照轉讓時各自份額比例行使優(yōu)先購*權的,應予支持。 第十五條 受讓人受讓不動產或者動產時,不知道轉讓人無處分權,且無重大過失的,應當認定受讓人為善意。 真實權利人主張受讓人不構成善意的,應當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第十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不動產受讓人知道轉讓人無處分權: (一)登記簿上存在有效的異議登記; (二)預告登記有效期內,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 (三)登記簿上已經記載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動產權利的有關事項; (四)受讓人知道登記簿上記載的權利主體錯誤; (五)受讓人知道他人已經依法享有不動產物權。 真實權利人有證據證明不動產受讓人應當知道轉讓人無處分權的,應當認定受讓人具有重大過失。 第十七條 受讓人受讓動產時,交易的對象、場所或者時機等不符合交易習慣的,應當認定受讓人具有重大過失。 第十八條 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第一項所稱的“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指依法完成不動產物權轉移登記或者動產交付之時。 當事人以物權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的方式交付動產的,轉讓動產法律行為生效時為動產交付之時;當事人以物權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的方式交付動產的,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有關轉讓返還原物請求權的協(xié)議生效時為動產交付之時。 法律對不動產、動產物權的設立另有規(guī)定的,應當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時間認定權利人是否為善意。 第十九條 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第二項所稱“合理的價格”,應當根據轉讓標的物的性質、數量以及付款方式等具體情況,參考轉讓時交易地市場價格以及交易習慣等因素綜合認定。 第二十條 轉讓人將物權法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的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交付給受讓人的,應當認定符合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第三項規(guī)定的善意取得的條件。 第二十一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受讓人主張根據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規(guī)定取得所有權的,不予支持: (一)轉讓合同因違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被認定無效; (二)轉讓合同因受讓人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法定事由被撤銷。 第二十二條 本解釋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本解釋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審案件,適用本解釋。 本解釋施行前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施行后尚未審結的一審、二審案件,以及本解釋施行前已經終審、施行后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不適用本解釋。
政治題公民與法的關系
憲法是全體公民根本的活動準則。因此,我們每個公民要經常檢視自己的行為是否符合憲法規(guī)范,自覺遵守憲法。憲法與公民生活有著緊密的聯系。憲法就在我們身邊,時刻衡量著每個人的行為是否合法。一般而言,憲法是通過三種方式規(guī)范公民行為的:1、憲法提倡或肯定公民的某些行為;2、憲法禁止或否定公民的某些行為;3、憲法要求公民必須做出某些行為。公民基本權利1、政治權利和自由政治權利和自由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參加國家政治生活方面的權利和自由。具體包括兩大方面:第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第二,政治自由。包括言論、出版、*、結社、*、*的自由。2、宗教信仰自由憲法規(guī)定我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3、人身自由權廣義的人身自由權包括公民的人身、人格尊嚴和住宅不受侵犯,以及與人身自由密切聯系的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
公民與法的欄目能給老百姓起到 作用
說起到普及法律知識也 《公民與法》欄目的宗旨,通過案例的分析與紀錄和解析達到讓觀眾了解法律,學習法律知識,提高在法律層面思考和處理日常事件上運用法律保護自己,保護家人。《公民與法》欄目還立足于人本關懷,通過節(jié)目讓更多市民了解法律,同時運用法律去幫助他人,向困境中的人們伸出我們的援助之手,體現 人的社會責任感。讓每個人都學會法律,在遇事不慌不忙,運用法律維護自己的權益。這就是《公民與法》欄目需要達到的效果。
公民與法律的關系
法律分析:公民與法律的關系:1、法律既規(guī)定了公民的合法權益,也規(guī)定公民應盡的義務,所以法律所規(guī)定的范圍比公民的權益要大。 2、法律是保護公民權益的工具,但不是唯一工具。 3、法律明確了公民的權利。 ,公民的權利的行使是以法律的保障為前提條件。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制裁法》 第一條 為了維護國家*、安全、發(fā)展利益,保護我國公民、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對霸權主義和強權政治,反對任何國家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干涉中國內政。外國國家違反國際法和國際關系基本準則,以各種借口或者依據其本國法律對我國進行遏制、打壓,對我國公民、組織采取歧視性限制措施,干涉我國內政的,我國有權采取相應反制措施。第十二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均不得執(zhí)行或者協(xié)助執(zhí)行外國國家對我國公民、組織采取的歧視性限制措施。組織和個人違反前款規(guī)定,侵害我國公民、組織合法權益的,我國公民、組織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其停止侵害、賠償損失。
以上就是好上學整理的公民與法2019年3月16日相關內容,想要了解更多信息,敬請查閱好上學。
標簽:公民與法2019年3月16日??公民與法律的關系??